qfll什么意思 qfii专用存款账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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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l什么意思 qfii专用存款账户是什么意思

2023-08-13 19: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业财运 紫微精批 兔年运程 姓名配对 八字精批 八字合婚 宝宝起名 号码吉凶qfll什么意思 qfii专用存款账户是什么意思 2023年2月7日 12:07:12 • 知识分享 • 阅读 43

qfll什么意思 qfii专用存款账户是什么意思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 论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二法律事实★★考点三法的形式★★考点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考点五诉讼时效★★★考点六仲裁★★★考点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 论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二法律事实★★考点三法的形式★★考点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考点五诉讼时效★★★考点六仲裁★★★考点七行政复议★★★考点八行政诉讼★★考点九法律责任的种类★★★《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关系的要素

qfll什么意思 qfii专用存款账户是什么意思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关系的要素。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中法律关系的要素。

【内容导航】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

【考频分析】2015年度单选题、2012年度、2010年度和2009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事实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事实。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中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考频分析】2016年度多选题、2015年度单选题、2014年度和2013年度出现过单选题目、2011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中法律关系中法的形式和分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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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4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和2010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和其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法规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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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考点二劳动报酬★★考点三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考点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考点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考点六劳动争议的解决★★考点七医疗期期间★★考点八基本养老保险★★★考点九工伤保险★★《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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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考频分析】2015年度、2013年度、2011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类型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意: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报酬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报酬。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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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考频分析】2015年单选、多选,2013年度出现过多项和判断题目,2012年度出现过单选题目。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劳动报酬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加班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意: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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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考点三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考点四银行卡★★考点五预付卡★★考点六票据权利★★★考点七票据权利的时效★★★考点八票据责任★★考点九票据行为之背书★★★考点十票据追索★★★考点十一支票★★★《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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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考频分析】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①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②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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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3.撤销

(1)“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2)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提示】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存款人因法定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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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考点二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考点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销项税额★★★考点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考点五营改增★★★考点六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考点七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特殊情况及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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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提示】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4.兼营

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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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过客观题目。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买价×13%。

(4)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其他情形。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销项税额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销项税额。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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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销项税额。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均出现过客观题目。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提示】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4.销售退回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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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及具体扣除标准★★★考点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考点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考点四工资薪金所得★★★考点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考点六劳务报酬所得★★★考点七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考点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考点九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及具体扣除标准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及具体扣除标准。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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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及具体扣除标准。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及具体扣除标准

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2.特殊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社会保险费。

【提示】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提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利息费用。

【提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7)汇兑损失。

(8)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销售(营业)收入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2)财产保险费。

(13)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4)劳动保护费。

(15)有关资产的费用。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7)资产损失。

(1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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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

1.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推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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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关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计算★★★考点二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考点三契税★★★考点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及税收优惠★★考点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考点六车船税法律制度★★★考点七印花税征税范围★★★考点八资源税★★★考点九车辆购置税★★《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关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计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关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计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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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计算。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关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1)外贸进出口公司;(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注意: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5.征收管理

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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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2009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不定项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从租计征计税依据是房屋租金(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契税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契税。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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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

【考频分析】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契税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二)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账簿和凭证管理★★考点二发票管理★★考点三税款征收方式★★考点四税款征收措施之保全与强制执行★★考点五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账簿和凭证管理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账簿和凭证管理。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税务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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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和凭证管理。

【考频分析】2016年度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账簿和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发票管理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发票管理。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税务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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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考频分析】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0年度均出现过考题。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2.发票通常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4.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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